贷款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不还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贷款关系中,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担保人需要根据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类型来承担相应的后果。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而担保人不能以先向借款人追偿为前提。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重。
若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此外,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决定是否担保。同时,要明确担保的形式和责任范围,避免因不清楚相关规定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总之,担保人在贷款中的责任不可忽视,需谨慎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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