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当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担保人的具体责任取决于担保的类型。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讨欠款,而担保人不能以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为由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较重。
而一般保证责任则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都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担保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供担保时要谨慎考虑,清楚了解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同时,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在实际情况中,具体的责任和处理方式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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