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问责条例规定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中国**问责条例》规定,有主动交代问题,在问责调查中如实说明情况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中国**问责条例》对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其中,主动交代问题,即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问责调查中如实说明情况,也就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诚恳地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这些规定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那些能够主动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并配合工作的党员干部,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有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对待问责,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党内良好的**生态。
这样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鼓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党的人性化管理和教育引导的作用,强调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促进党员干部的成长和进步。
总之,《中国**问责条例》中的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严格要求,又注重教育挽救,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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