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属于什么诉
解除收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可能需要解除这种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属于变更之诉的范畴。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在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其与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之间存在的收养法律关系。
收养关系的解除通常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在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中,法院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依法作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这一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收养关系自判决生效时解除。
需要强调的是,解除收养关系是一个较为严肃和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决定是否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以及如何进行诉讼时,当事人应当谨慎考虑,并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和建议。这样有助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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