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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

合飞律师2周前 (04-23)普法百科1
法律解析:

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无论是长期合同工还是短期临时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有可能成为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劳务派遣人员,其工伤保险权利也应得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目前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总之,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主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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