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规定
一、的主体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须参与相关“业务活动”,这一特征实属客观事实。
在范畴内,“在生产、作业中”即从事某项职业或工作的过程,此等业务通常涵盖三重含义:首先,须与社会生活地位紧密相连,源自于社会分工,而非自然日常行为;其次,需具备重复性及持久性,此乃性质上的重复,并非行为人行为的简单重复;最后,必须带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即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生产安全,乃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的行为,同样可能导致众多无辜者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所需具备的要素包括:
1.犯罪客体:该罪所涉及的对象为人身与财产。
2.客观方面:罪行表现方式为在生产或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犯罪主体:特定主体,即工厂、矿业、林业、建筑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员工。
4.主观方面:罪过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应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可避免,最终导致上述结果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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