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定罪标准是什么
,乃指在公共场所生事,滋扰伤人,无端挑衅,胡作非为,扰乱社会秩序之恶行。
须得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或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失控,方构成本罪。
具体所涉条件如下:
1、该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者;
(三)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3、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成为罪犯。
4、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会引发社会秩序紊乱,仍希望其发生。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二、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寻衅滋事罪,主要指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骚乱,极尽挑衅之能事,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伤害,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只有当行为恶劣、严重或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方构成犯罪。
其构成要素包括:
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且情节恶劣;
(3)强行索取或任意损坏、占有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并导致秩序严重混乱;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会引发社会秩序的破坏,仍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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