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执行如何自保
担保人被执行后可通过多种方式自保,如主张主债务时效抗辩、行使追偿权、证明担保无效或可撤销等。
当担保人被执行时,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担保人认为执行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可以提出异议。担保人应审查担保合同,看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受到欺诈、胁迫等而签订担保合同。
若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担保人对此不知情且未主张时效抗辩而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返还。同时,担保人应关注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如执行通知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若发现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担保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此外,担保人还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自身的负担。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筹集资金履行义务。担保人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比如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法院未予执行等。
总之,担保人被执行后应冷静应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采取有效的自保措施,以减少自身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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