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有效期是几年
失信人员有效期一般为 2 年,但如果存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 1 至 3 年。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于失信人员有效期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提及。一般情况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 2 年。这并非是绝对固定的期限。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当延长 1 至 3 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这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若想从名单中移除,就需要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会依法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总之,失信人员有效期的规定既有一般性的规定,也有特殊情况下的延长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予了失信被执行人一定的纠正机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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