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实际金额不符由谁举证
通常由主张借条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与实际金额不符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主张借条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一方认为借条上所记载的金额并非实际出借或欠款的金额,那么该方就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例如,可能提供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表明实际交付的金额与借条金额存在差异。
同时,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借款的背景和原因、借条形成的过程等。如果主张不符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可能会对借条的金额进行调整或认定实际的欠款金额。
如果该方无法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另一方又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据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来认定借款或欠款的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绝对固定,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平衡。并且,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原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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