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废标准
二级残废是指存在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残废的评定标准是较为复杂和具体的。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损伤都有相应的评判指标。
例如,在肢体残疾方面,双侧上肢或双侧下肢缺失;或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缺失等情况可能属于二级残疾。
在智力残疾方面,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等情况符合二级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中,双眼盲目 4 级以上等也属于二级残疾范畴。
对于听力残疾,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等可被认定为二级残疾。
评定二级残废通常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和鉴定。这些标准是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的,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准确的残废等级评定对于残疾人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有助于社会更好地了解和关心残疾人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合适的服务和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细节可能因地区、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残废评定时,应遵循当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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