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实行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从 2014 年 10 月开始实行。
2015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将告别养老“双轨制”,与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本人退休前的工资和工龄等因素确定的,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双轨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被认为存在不公平现象。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改革还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次改革对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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