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有哪些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等。
保证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形。
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编造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保证是在欺骗的基础上成立的,并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那么保证人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承担不合理的保证责任。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且保证人对此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保证制度的公平合理运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涉及保证责任的问题上,各方都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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