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公款的定性是什么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有其明确的构成要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挪用”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况下对挪用的数额没有要求;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有所变化。
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于该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主观故意、挪用的具体行为和数额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构成此罪,将会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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