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走哪些程序
工伤鉴定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现场鉴定等程序。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因工负伤后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具体来说,通常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首先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完整,会予以受理;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
受理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操作,避免因延误等原因影响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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