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流程
延长停工留薪期通常需要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以下是一般的延长流程: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原停工留薪期即将届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病历等材料,以证明仍需要继续停工留薪。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能包括对职工的病情、康复进展等方面的审查。
如果委员会认为符合延长条件,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决定,并明确延长的期限。职工和用人单位将收到相应的通知。
在延长期间,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进行申请和办理。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以确保延长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如果对延长流程或结果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解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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