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谈话函询适用于多种情形,如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等。
谈话函询有较为明确的适用情形。对于反映的问题线索较为笼统、模糊,不具有可查性,但又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情况,通常会采用谈话函询。比如,反映某干部工作作风有些问题,但缺乏具体细节和实质性证据。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通过谈话函询可以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和教育,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还干部清白,避免不实传言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也包括一些虽然问题较为严重,但暂不具备深入调查条件的情况,可以先通过谈话函询了解一些基本情况,为后续工作做准备。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在问题初露端倪时就及时介入,既能保护干部,又能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通过恰当运用谈话函询,可以提高监督执纪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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