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有权利不经过当事人允许就拍摄吗
一般情况下,记者未经当事人允许进行拍摄是不恰当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记者需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合法权益。未经当事人明确同意就进行拍摄,可能会侵犯到这些权利。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记者的拍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或有一定的合法性。比如,在公共场合进行的拍摄,在不涉及对特定个人的过度侵扰和侵犯隐私的前提下,可能会被允许。这是因为公共场合的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即使在公共场合,如果拍摄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伤害或侵犯了其重要权益,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或人物,记者的采访和拍摄权利可能会得到更广泛的认可。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拍摄,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准则。如果记者的拍摄行为是为了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或进行公正的新闻报道,并且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和限度,那么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总之,记者的拍摄权利不是绝对的,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权衡和把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避免过度侵扰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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