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而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自然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每一个出生后的自然人,都天然地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无论是刚刚降临人世的婴儿,还是年迈的老人,无论是健全的人还是身患残疾的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情况,比如暴力伤害、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导致他人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法律会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救济,以保障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的维护。
总之,自然人作为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其生命健康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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