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婚姻登记怎么办理手续
三次婚姻登记的手续办理与初次婚姻登记手续大致相同,但需要提供前几次婚姻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三次婚姻登记时,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前两次婚姻结束的证明,如证、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和婚姻状况。
接下来,会进行登记声明,双方当事人在工作人员面前亲自签署声明,表示自愿结婚,对彼此的身份和婚姻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完成上述步骤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办理过程中,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得隐瞒或虚报任何信息。因为婚姻登记是一件严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情,如实申报和提供准确信息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婚姻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总之,三次婚姻登记的手续办理虽然在流程上与初次类似,但对前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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