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和抵押物的区别在哪
担保物和抵押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范围、设定方式、法律效果等方面。
担保物的范围比抵押物更广泛。担保物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多种形式所涉及的物品或权利,而抵押物只是担保物中的一种,主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设定方式上,抵押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质押物则需要转移占有给债权人。
从法律效果来看,抵押物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质押则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直接转移所有权。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并且可以处分抵押物,但其处分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而质押物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占有质押物,出质人不能再使用质押物。
担保物的类型不同,其实现担保的程序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抵押物的实现通常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而留置物则可以直接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来优先受偿。总之,担保物和抵押物虽然有一定联系,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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