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鉴定不服可以做几次
对伤害鉴定不服,一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
伤害鉴定是涉及到法律责任和的重要依据。当一方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时,通常有权利申请重新鉴定。一般来说,只允许进行一次重新鉴定。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重新鉴定的申请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申请可能不会被准许。
重新鉴定的机构通常会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协商确定,以确保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如果重新鉴定后的结果仍然存在争议,可能会涉及到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或专家会诊,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来确定。
重新鉴定也需要考虑时间和成本等因素。司法程序有其时效性要求,如果因为反复鉴定而导致案件拖延过久,可能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对伤害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司法机关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和操作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差异,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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