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离婚开庭原告怎么陈述
第二次离婚开庭原告的陈述应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展开,重点突出与第一次开庭的不同情况和新的证据。
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进行陈述需要有条理和重点。要明确阐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比如说明自第一次开庭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及双方持续分居、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对方存在的过错行为等方面的细节。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原告应清晰陈述自己对财产分配的主张和依据。包括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房产、车辆、存款等,以及自己认为合理的分配方案,并说明理由,比如对家庭经济贡献的大小等。
在子女抚养方面,原告要表明自己有抚养子女的意愿和能力。强调自己能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例如自己的工作稳定性、居住条件、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规划等。同时,如果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也可以适当指出。
原告还应提及第一次开庭后自己为解决婚姻问题所做的努力和尝试,但最终未能成功的情况。这可以进一步说明离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陈述过程中,要注意语言表达清晰、逻辑连贯,避免情绪化和偏激的表述。尽量以客观事实和证据为支撑,使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总之,原告的陈述要突出重点、有理有据,为自己的诉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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