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区别在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例如,在疫情期间,明知自己感染了传染病,还故意去人员密集场所传播病毒,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是违反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就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的具体罪名较多,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通常更为严重和广泛。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是针对特定时期与传染病相关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二者,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罪名对于正确量刑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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