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以几次为限
重新鉴定一般以一次为限,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例外。
重新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原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或认为原鉴定存在问题时,申请进行的再次鉴定。对于重新鉴定的次数,法律通常规定以一次为限。这主要是基于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性考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允许进行多次重新鉴定。比如,新的鉴定意见与之前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这种分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或者有新的证据出现,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等。但这种多次重新鉴定的情形是较为少见的,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进行审慎审查。会综合考虑原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格、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准许重新鉴定。同时,对于重新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的选择,也会遵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总之,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是基本原则,但特殊情况下存在例外,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重新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认定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滥用重新鉴定程序,以免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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