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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以哪一次为准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4-17)普法百科4
法律解析:

一般是以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一次伤情鉴定为准。

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民事等都有着关键的影响。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多次伤情鉴定的情况。那么究竟以哪一次为准呢?

通常情况下,当存在多次伤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鉴定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如果前后几次鉴定结果存在差异,司法机关会对鉴定过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鉴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如果某次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问题,那么该鉴定结果可能会被排除。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和证据也非常重要。如果后续的鉴定能够提供更充分、更准确的材料和证据,从而得出更合理的结论,那么该鉴定结果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法院或相关司法部门在判断时,还会考虑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如果多次鉴定结果中存在较大分歧,可能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或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确定以哪一次伤情鉴定为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最终采纳的鉴定结果是合法、科学、可靠的,能够真实反映伤者的伤情状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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