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进行司法鉴定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首先是鉴定委托书。这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关键文件,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
其次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与鉴定事项相关的病历资料至关重要。比如医疗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这些资料能为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如果涉及到其他专业领域的鉴定,还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比如在交通事故鉴定中,可能需要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
根据具体的鉴定类型和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材料。比如在笔迹鉴定中,需要提供可疑笔迹的样本等。
在提交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这是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同时,应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规范、有序地提交材料,以便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如果对所需材料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咨询,避免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影响鉴定进程。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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