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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合飞律师2周前 (04-19)普法百科2
法律解析: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相关要求等。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重要条件。对于收养人来说,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送养人方面,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被收养人要符合相关规定,比如,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限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总之,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对被收养人的妥善保护。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收养关系才能得以合法、稳定地建立。这对于保障儿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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