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构成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构成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合法、债权到期等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务人无对第三人的债权,则无从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债权,比如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即便其怠于行使债权,通常也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到期,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不能超出自己的债权范围去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只有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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