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前提。该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有效的,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或者申请仲裁,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也就是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也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债务,避免因怠于行使债权而导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否则可能面临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