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除限高和失信
要解除限高和失信,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符合特定情形并经法院审查批准。
当被纳入限高和失信名单后,想要解除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
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比如支付欠款、履行判决等。一旦全部履行完毕,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高和失信。
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要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经法院批准的等,也可以申请解除。
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导致纳入限高和失信是错误的,比如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等,当事人有权申请纠正并请求解除。
在申请解除时,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解除限高和失信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并非随意可以实现。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尽快履行义务或符合相关条件,以恢复自身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总之,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才能顺利解除限高和失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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