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质产品立案标准
销售劣质产品的立案标准通常包括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未达到五万元但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销售劣质产品的立案标准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这是一个较为常见和重要的立案条件。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其次,如果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也会予以立案。这一规定旨在全面考虑已经销售和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伪劣产品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在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相关执法部门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销售的数量、造成的后果、产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如果销售劣质产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
总之,销售劣质产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和制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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