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所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方获得利益,这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占有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如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他方受到损失,该损失与一方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核心要件。若取得利益有合法依据,如基于合同、继承等,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返还不当得利。具体返还的范围,应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不仅要返还现存利益,还要返还取得利益时的全部利益,若该利益已不存在,还应损失。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请求权还可能受到时效等因素的限制。
在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形较为常见,如错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而占有、银行错误汇款等。明确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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