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是否可重复选择
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时,一般不可以重复选择。
在法律领域中,当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通常不能重复选择。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而第三人侵权责任则是由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和考虑因素:
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顺序。一般来说,受害人可能会先寻求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如果第三人无力赔偿或者无法全部赔偿,受害人可能会转而向雇主主张雇主责任。
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允许重复选择,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这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可能会对社会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在具体案件中,情况可能会较为复杂。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例如,如果雇主在选任、监督雇员等方面存在过错,那么其承担的责任可能不仅仅是补充责任,而可能需要承担更广泛的责任。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可能会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观点。但总体原则是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平衡,避免不合理的重复赔偿或责任缺失。
总之,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时,一般不能简单地重复选择,而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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