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证怎么办
办理民政局离婚证需要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再共同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办理民政局证主要有以下步骤。夫妻双方需自愿并亲自一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在申请时,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证等相关证件。
接下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会给予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期间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双方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遵守婚姻登记机关的规定和程序。同时,办理离婚证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双方应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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