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还彩礼的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在现代社会,彩礼问题也常常引发纠纷。关于要求退还彩礼的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以下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尽管可能举行了婚礼等仪式,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并未成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成,应当退还彩礼。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如果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支持返还彩礼。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且,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当地风俗习惯等,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对于彩礼返还的纠纷,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给付彩礼的证据、未共同生活的证据等。
总之,彩礼返还问题较为复杂,在具体处理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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