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有异议如何处理
当对支付令有异议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这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书面异议应当明确表达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有异议,不能含糊不清或仅有一般性的否认。
异议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异议则不被受理。
在提出异议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的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具有实质性,仅对清偿能力、期限、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同时,债务人不能以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提出异议,而应当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进行抗辩。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当认真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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