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
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危害结果主要通过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等来衡量。
在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要看患者所遭受的身体损害程度,这包括了死亡、重伤、严重残疾等不同情况。如果因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那显然是极其严重的危害结果。重伤的程度和对患者后续生活、健康的影响也是重要评判标准。例如,导致患者永久性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严重障碍,极大地影响了其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还需考虑对患者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即使身体损害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但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和痛苦,也应被视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医疗事故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的间接影响也不能忽视。比如,因患者的病情恶化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家庭成员的精神压力增大等。
同时,在判断危害结果时,要依据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估。不能仅凭主观感受或个别情况来定论。只有全面、准确地衡量危害结果,才能公正地判定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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