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投诉时效不能超过两年吗
劳动维权投诉时效一般不能超过两年,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在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维权投诉时效都绝对不能超过两年。
在一些情况下,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或中止。时效中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此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时效期间。比如,劳动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止,则是指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时效也可能会受到影响。总之,劳动维权投诉时效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说不能超过两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时效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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