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单方法律行为吗
收养不是单方法律行为。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等多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非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遗嘱、抛弃等。而收养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收养过程中,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送养人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比如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等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行为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正式成立。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双方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收养人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被收养人也有赡养收养人的义务。
综上所述,收养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需要多方参与、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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