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高空抛物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高空抛物罪强调的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个较为广泛的类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这类犯罪通常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主观方面,高空抛物罪一般为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可能只是出于放任或疏忽等心态;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要求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从危害程度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导致的危险和危害通常更为严重和广泛,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冲击更大。高空抛物罪虽然也有一定危害,但相对而言程度可能较轻。
例如,某人从高楼随意扔下一个花盆,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严重,可构成高空抛物罪;而如果有人故意在公共场所投放爆炸物,危及众多人的生命安全,这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爆炸罪。
总之,高空抛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和区分。正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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