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是否都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并非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就都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虽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但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侵权行为必须是侵害了特定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如果仅仅是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一般难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程度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这是一个相对主观的判断标准,但通常需要有较为明显的精神痛苦、焦虑、抑郁等表现。轻微的精神不适可能难以获得赔偿。
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或者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这是为了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就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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