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等。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以下是具体的中止执行情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愿而中止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这可能影响执行的正确性和合法性,需要审查异议,此时执行应中止。
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需等相关事宜确定后再行推进。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执行也需暂时中止。
此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比如执行标的系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等。
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并非终结执行。一旦中止的原因消除,执行程序将恢复进行。这是为了保障执行的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避免在特殊情况下造成不当的执行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