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后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60 岁以后一般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 60 周岁,女性干部 55 周岁,女性工人 50 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转化为劳务关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60 岁以后也可能建立劳动关系。比如,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有可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如果是初次就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也可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之所以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一是基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考虑,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一定年限后能够安享晚年;二是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便于法律的适用和调整。但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 60 岁以后就绝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合同约定、实际工作情况等,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现实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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