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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婚和被动离婚的区别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4-16)普法百科2
法律解析:

主动离婚是一方主动提出结束婚姻关系,通常是经过深思熟虑和主动抉择;被动离婚则是一方不愿意离婚,但由于对方的坚持而不得不面对离婚的情况。

主动与被动离婚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从离婚的发起动机来看,主动离婚的一方往往是基于对婚姻现状的不满、长期积累的矛盾无法调和、或者个人发展规划与婚姻生活产生严重冲突等原因,主动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他们在心理上可能已经做好了相应的准备,对离婚后的生活也有一定的规划和预期。

而被动离婚的一方,通常没有主动结束婚姻的意愿,可能对婚姻仍抱有期望或者认为还有挽回的余地。这种情况下,被动接受离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心理冲击和情感创伤,容易感到失落、愤怒、困惑和无助。

在财产分割方面,主动离婚的一方可能在提出离婚前就已经对财产分配有了较为清晰的想法和策略,甚至可能提前进行了一些财产转移或保护措施。被动离婚的一方则可能在财产分割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需要在短时间内应对和处理复杂的财产问题,可能会因为准备不足而在财产分配中处于不利局面。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主动离婚的一方可能会更积极地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并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教育资源等。被动离婚的一方,如果也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可能需要更加努力地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从社会舆论和心理压力的角度来看,主动离婚的一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应对外界的看法和评价,因为他们是主动做出的选择。被动离婚的一方则可能面临更多的同情、质疑甚至指责,需要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来应对这些压力。

总之,主动离婚和被动离婚在动机、心理状态、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以及社会压力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无论是哪种情况,离婚都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双方理性对待,依法处理相关事宜,以尽量减少对自身和家庭的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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