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起诉几次才能判决离婚
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起诉离婚,通常需要起诉两次及以上,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但并非绝对,具体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一方但另一方下落不明时,法院处理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单纯取决于的次数。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失踪满两年,另一方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先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往往会因无法有效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给被告,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
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过了六个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这些因素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如果原告能够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提供双方分居时间较长、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如赌博、吸毒、重婚等)的证据,或者有其他能够充分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法院在第二次起诉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第二次起诉,也不能保证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之,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起诉离婚,需要原告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以增加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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