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串通诬告别人罪名能成立吗
一、几个人串通诬告别人罪名能成立吗
强迫他人联合发起恶意诽谤,这种行为已触及到法律红线,构成犯罪。
通过威胁手段,令他人编造虚假信息针对第三方进行检举揭发,他们的真正目的在于让该第三者陷入刑事诉讼之困境。
在这个过程中,实施威胁的人构成了诬告罪,然而,由于被胁迫者并非出于自愿参与其中,因此,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给予适当的减轻或免于惩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胁从犯。
这是指那些在他人的威胁之下被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
具体而言,胁从犯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他们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在有机会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尽管内心并不情愿,但仍然选择实施了犯罪行为;
(3)这些人之所以参与犯罪,完全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
在实际应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对胁从犯采取的是必须减轻主义。
也就是说,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至于是否要对胁从犯减轻处罚,还是免于处罚,则需要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进行具体的判断和决定。
最后,关于钱枫涉嫌性侵事件,法律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如果涉案人员确实存在性侵行为,那么我国人民将会依照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厉制裁;反之,如果举报人的指控纯属诬告陷害,那么他/她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或者的刑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诬告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诬告陷害罪,即是明知自己所述内容并非真实存在,却蓄意编造犯罪事实并向相关机构举报,试图使对方遭受刑事追责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捏造”,是指毫无根据地虚构出一个犯罪事件,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误导司法机构对被诬告者进行错误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
而“虚假告发”则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编造的犯罪事实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既可以公开署名,也可以选择匿名。
诬告陷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遭受刑事追责的目的,因此,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依据相关,若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应当予以立案:首先,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其次,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再次,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最后,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明确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行的,要从重处罚。
如果并非故意诬告,只是误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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