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有哪些
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中针对重大安全事故设立的三个重要罪名。
其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调的是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如未能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将构成犯罪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则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等多个主体,如果他们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最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针对的是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潜在危险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多少人死亡
1.特大事故是指导致10名以上但不超过30名人员的死亡事件,或造成至少50名且少于100名人员的严重伤害事件,以及造成至少50,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事故则是指导致至少3名但不超过10名人员的死亡事件,或造成至少10名而不多于50名人员的严重伤害事件,以及造成至少1,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3.特别重大事故则是指导致至少30名人员的死亡事件,或造成至少100名人员的严重伤害事件(包含急性工业中毒情况),以及造成至少1亿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三、如何确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若需判定是否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则必须满足以下要素:首先,其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日常工作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权;其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展现出明明知道教育设施存在潜在危险却未实施必要措施或对可能的严重后果怠于进行报告的行为;第三,犯罪的主体应该是对教育设施负有维护职责的直接相关人员;最后,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当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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