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
1.判决拘役的情况:(1)犯罪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通常被处以拘役。其中,拘役适用幅度最大的案件为渎职罪;次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类型的犯罪亦常涉及拘役的判罚。
(2)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犯罪则适用拘役。根据我国分则的相关规定,除了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没有被规定可适用拘役之外,其他绝大部分均可按照相关法规判处拘役。此种情况下,拘役适用率大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换言之,同属一类犯罪中,仅有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能适用拘役。
(3)尽管某些犯罪原本应被判处管制,但当出现了可以提高量刑档次的特殊情节时,也可能面临拘役的处罚。
2.判决管制的情况:(1)罪行性质较轻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通常被判处管制。据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确立管制刑的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与妨碍婚姻家庭罪两大类别中,这些犯罪共有的特征是情节不太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2)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也是影响管制判处与否的关键因素。尽管管制并未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对于那些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而言,采用管制刑可能无法达到预防犯罪的预期效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那些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罪犯才会被判处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拘役和管制属于判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惩罚包含了拘役与管制两种主要形式。同时,也涵盖着主刑与附加刑这两类基本的刑法内容。主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管制,其次是拘役,再次为,接着是以及最严厉的。附加刑则包括以下三种方式:第一个是,第二个是,最后是。
附加刑亦可单独实施以应对各种犯罪行为。在涉及到外国罪犯的情况下,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可以选择独立或合并执行的附加刑事罚措施。
三、管制拘役可以判缓
拘役刑罚可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缓期执行。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犯罪者,即被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确有悔过之意;具备不再触犯新罪的安全保障;未对其所生活的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其中包括尚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孕期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群体,均应法庭宣告予以缓期执行。在宣告缓期执行期间,视罪行具体情况,可依法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类型的行为、进出特定地方、与特定人员保持联系。一旦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罚,则附加刑仍需严格按照规定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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