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谁是融资人
一、融资租赁合同谁是融资人
在本篇指导文件中,我们将为您详细阐述有关储户与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之重要性、相关条文以及各方应尽义务等内容。
具体来说,该合同被描绘成是贷款人在尊重储户自身对产品供应商和租赁物品选择权的基础上,向已选定的产品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品,并将其提供给储户使用的过程中所签署的协议;在此期间,储户需依约按期向贷款人支付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融资租赁周期内,贷款人拥有租赁物品的全部所有权。
当储户面临破产风险时,租赁资产将不列入进行破产分配的范畴。
有别于普通所有权人,贷款人无需对租赁物品的品质或性能提供任何保证,同时也不对租赁期间由于储户原因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逾期如何处理
我们将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别处理:首先,针对那些并非故意违约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应当继续与其稳固合作关系,深入了解其面临的具体问题。
若该等客户仅是由于短暂性的资金周转乏力所造成的支付困难,我们便可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延迟付款安排,决不可轻易损害客户的信任与忠诚度。
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积极争取在不破坏双方友好关系的前提下顺利回收拖欠款项,同时也能获取客户有意向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
对于那些恶意违反合同规定并且财务状况呈现出严重恶化的客户,我们将会采取一切合法途径,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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